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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原 告 王免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文川等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台幣3,261,818元(計算式:5,980平方公尺×1,2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即11分之5=3,261,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3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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