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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號
原 告 欣日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琪
被 告 王培基
王培植
王兆毓
王仁鵬
王淑華
王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被繼承人王振德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其遺產共計25筆,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420萬5,954元,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民國102年4月11日北區國稅基隆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在卷可稽。
茲以被告王培基分割遺產後所得利益計算而核定為新臺幣4,034,325元(計算式:24,205,954元÷6=4,034,3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
因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尚欠之裁判費37,7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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