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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非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陳意芬
相 對 人 陳金塗
上列當事人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受扶養權利人陳金塗,其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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