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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益世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永文
原 告 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原 告 宗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曄
原 告 德儲鋼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盈
原 告 壹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參 加 人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坪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弘宇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鐙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宣示判決。
因本件訴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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