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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謝修平
代 理 人 蘇柔尹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二信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二信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二信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二信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二信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二信高級中學董事長,二信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二信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條文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並報經教育部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核,二信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二信高級中學確於102年3月12日經第12屆董事會第10次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教育部102年4月 2日臺教授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二信學校財團法人基隆市二信高級中學第12屆第10次董事會議事錄、新舊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在卷可稽。
核其如附表所示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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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
│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七人;董事│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九人;董事│
│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
│外代表本法人。 │外代表本法人。 │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創│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創│
│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
│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
│。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須具備│。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須具備│
│下列資格之一: │下列資格之一: │
│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
│ 士。 │ 士。 │
│二、積極協助學校校務發展之人士。 │二、積極協助學校校務發展之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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