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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簡淑華
代 理 人 吳伯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暫免繳納清算費用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此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是徵聲請人除101年度所得28萬0,708元外,並無其他財產,亦無他項資料顯示聲請人有其他所得,是其應無資力支付聲請清算之費用,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清算費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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