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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天賜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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