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補,174,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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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趙維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佳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99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6,3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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