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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台一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曾吉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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