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2,訴,185,2013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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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高順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世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 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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