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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輔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美微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係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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