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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蘇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德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290元,本院乃於民國103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之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補正裁定已於同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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