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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朱甚珍
債 務 人 李桂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即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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