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司促,4525,2014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蔡俊慶
債 務 人 鄭連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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