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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7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周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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