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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75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張雅芳
債 務 人 李松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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