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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何忠陽
何家祿
劉春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何忠陽、何家祿、劉春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何忠陽於民國(下同)96年間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何家祿、劉春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下同)421,312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68期。
倘債務人何忠陽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何忠陽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12,47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何忠陽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何家祿、劉春月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忠陽、何│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12477│家祿、劉春│2月21日起 │ │八三 │
│ │元 │月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忠陽、何│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12477│家祿、劉春│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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