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司促,4592,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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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廖韋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3年5月26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0,231元未給付,其中9,072元為消費款、1,159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59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韋竣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072元│          │5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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