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廖榮彬
債 務 人 三鴻動力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鴻榮
債 務 人 韓言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萬捌仟元,及如附件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