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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76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殷昌麒
債 務 人 林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給付)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息計算)計算之利息,並■片語■(清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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