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司促,5770,201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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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77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玓
債 務 人 李嘉樺
陳爾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嘉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如就債務人李嘉樺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爾中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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