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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7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郭有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5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3年6月03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168,076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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