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司促,8687,2014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687號
債 權 人 大衛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郄振中
債 務 人 吳文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