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司促,8965,201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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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9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代 理 人 吳清成
債 務 人 AAM AMANAH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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