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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0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江春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04月20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549,518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90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春謀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89479 │ │9月09日起 │ │9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春謀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9│
│ │139601│ │9月18日起 │ │9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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