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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02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秋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秋紅發支付命令,經查,郭秋紅戶籍地現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一紙在卷可稽。
債務人郭秋紅現行方不明,訴訟文書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不得行督促程序,揆諸上揭ꆼ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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