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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志鴻即聯前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聯前工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4日同意就任為聯前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0年8月15 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100年10月17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來函表示清算公司尚有欠繳稅額未處理完成,故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至103年4月17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3年4月18日起展延至103年10月17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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