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司執消債清,5,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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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蕭國添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伯格爾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吳正男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呂懿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蕭國添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紙在卷可稽。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健保局投保資料查詢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債務人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及債務人所提供之清算財產清冊,債務人名下財產有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02-1地號、249地號、255地號及261地號土地,並有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2元。

上開土地經債權人同意以202地號:50,000元、202-1 地號:200,000元、249地號:9,500元、255地號:26,500元、261地號:1,800 元為底價拍賣,分三次拍賣,倘第一次拍賣未拍定,續行拍賣均酌減上開價額兩成,三次拍賣若未拍定或未由債權人承受,視為上開不動產無變現之價值,由本院依職權終結清算程序。

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8月5日進行第三次拍賣,無人應買亦無債權人願意承受,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視為無價值。

至於債務人所有之郵局存款 2元,扣除手續費250元後,應無餘額,故視為無財產價值。

三、承上,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計入清算財團,即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本院自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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