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基小,1481,201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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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小字第148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被 告 游萬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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