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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4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宋誠耘
黃麒霖
楊榮元
被 告 周恒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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