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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575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良
被 告 葉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一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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