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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6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被 告 張文彦 原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03 年度士小字第104 號),本院於民國 103年5 月6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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