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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70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鄭智敏
被 告 謝重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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