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基簡,168,2017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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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168號
原 告 周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
被 告 周世華
周淑華
周劭賢
練曉芬(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練曉燕(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練曉婷(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練惠茹(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練純意(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練維振(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練美枝(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練坤池(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美惠(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美鳳(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怡菁(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嘉新(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淑賓(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源助(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小萍(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順興(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小娟(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洪周寶琴(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榮宗(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榮明(兼周陳里之承受訴訟人)
周榮勝
周榮樹
周榮池
周志勇
周李書佑
周李書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朝義
被 告 周說(即周許秀英、周誠忠之承受訴訟人)
周淑真(即周許秀英、周誠忠之承受訴訟人)
周孟樟(兼周許秀英、周誠忠之承受訴訟人)
周曉君(兼周許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周曉涵(兼周許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周虹廷(兼周許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林碧玉
周庚申
周簡抱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周含玲
被 告 周吳林節
周李建興
周麗貞
周麗惠
周建東
周建宏
受 告知人 吳佳琪
姜東妮
黃美娣
林日祥
許瑜庭
施慧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惟因案情繁雜,不克如期宣示判決,爰依法變更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欄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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