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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廖好
鄭嘉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基簡字第262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105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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