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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簡字第3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 代理人 張文寧
楊志婷
被 告 甲(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對照表)
乙(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對照表)
丙(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對照表)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戊(姓名詳對照表)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甲、丁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乙、丙於繼承被繼承人戊之遺產範內與被告甲、丁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就讀基隆市私立二信高級中學期間,邀同被告丁(即被告甲之父)、訴外人戊(即被告甲之母)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申請就學貸款6 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25,106 元;
雙方約定,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102 年6 月28日當時,係週年利率1.83% ),倘借款人未依約攤還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並應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02 年11月11日),改按原告借款利率加碼1%計算利息(即改按2.83% 計算利息),且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應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應按上開借款利率20% 加計違約金。
乃被告甲竟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甲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至連帶保證人即訴外人戊(被告甲之母)雖已死亡,然被告乙、丙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為其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內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規定,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戊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甲連帶負清償責任。
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利率資料、台銀放款掛牌利率、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本院103年1 月11日基院義家名103 司查繼1 字第65號函、繼承系統表、被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俱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有利於己之答辯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丙於繼承被繼承人戊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甲、丁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 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330 元,此外即無其他費用支出,是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30 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被告乙、丙於繼承被繼承人戊之遺產範內與被告甲、丁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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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貸放日期 │ 尚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期 間 │週年利率│期 間│週年利率│
│ │ │ │ (民國) │ │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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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96年12月14日│ 30,019元 │自102 年6 月28日│ 1.83% │自102 年7 月29日│0.183% │
│ │ │ │至102 年11月10日│ │至102 年11月10日│ │
│ │ │ ├────────┼────┼────────┼────┤
│ │ │ │自102 年11月11日│ 2.83% │自102 年11月11日│0.283% │
│ │ │ │至清償日 │ │至103 年1 月28日│ │
│ │ │ │ │ ├────────┼────┤
│ │ │ │ │ │自103 年1 月29日│0.566%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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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97年5 月13日│ 19,018元 │自102 年6 月28日│ 1.83% │自102 年7 月29日│0.183% │
│ │ │ │至102 年11月10日│ │至102 年11月10日│ │
│ │ │ ├────────┼────┼────────┼────┤
│ │ │ │自102 年11月11日│ 2.83% │自102 年11月11日│0.283% │
│ │ │ │至清償日 │ │至103 年1 月28日│ │
│ │ │ │ │ ├────────┼────┤
│ │ │ │ │ │自103 年1 月29日│0.566%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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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97年12月26日│ 25,018元 │自102 年6 月28日│ 1.83% │自102 年7 月29日│0.183% │
│ │ │ │至102 年11月10日│ │至102 年11月10日│ │
│ │ │ ├────────┼────┼────────┼────┤
│ │ │ │自102 年11月11日│ 2.83% │自102 年11月11日│0.283% │
│ │ │ │至清償日 │ │至103 年1 月28日│ │
│ │ │ │ │ ├────────┼────┤
│ │ │ │ │ │自103 年1 月29日│0.566%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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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98年5 月19日│ 25,017元 │自102 年6 月28日│ 1.83% │自102 年7 月29日│0.183% │
│ │ │ │至102 年11月10日│ │至102 年11月10日│ │
│ │ │ ├────────┼────┼────────┼────┤
│ │ │ │自102 年11月11日│ 2.83% │自102 年11月11日│0.283% │
│ │ │ │至清償日 │ │至103 年1 月28日│ │
│ │ │ │ │ ├────────┼────┤
│ │ │ │ │ │自103 年1 月29日│0.566%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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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98年12月16日│ 13,017元 │自102 年6 月28日│ 1.83% │自102 年7 月29日│0.183% │
│ │ │ │至102 年11月10日│ │至102 年11月10日│ │
│ │ │ ├────────┼────┼────────┼────┤
│ │ │ │自102 年11月11日│ 2.83% │自102 年11月11日│0.283% │
│ │ │ │至清償日 │ │至103 年1 月28日│ │
│ │ │ │ │ ├────────┼────┤
│ │ │ │ │ │自103 年1 月29日│0.566%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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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 │99年5 月25日│ 13,017元 │自102 年6 月28日│ 1.83% │自102 年7 月29日│0.183% │
│ │ │ │至102 年11月10日│ │至102 年11月10日│ │
│ │ │ ├────────┼────┼────────┼────┤
│ │ │ │自102 年11月11日│ 2.83% │自102 年11月11日│0.283% │
│ │ │ │至清償日 │ │至103 年1 月28日│ │
│ │ │ │ │ ├────────┼────┤
│ │ │ │ │ │自103 年1 月29日│0.566%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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