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24號
原 告 劉峻豪
被 告 馬莎娜(LIU‧MANTHANA,原名MANTHANA-KAEOTHA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欄位關於被告姓名「馬莎娜(MANTHAN-KAEOTHALE,泰國籍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馬莎娜(LIU‧MANTHANA,原名MANTHANA-KAEOTHALE,泰國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為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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