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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原 告 蕭明熙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朱信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尚須補繳7,9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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