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德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長
訴訟代理人 莊淑婷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劉元琦律師
被 告 楊文立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5年9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至民國105年9月2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民國105年9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惟因本件案情繁雜,本院未克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爰依法變更至105年9月2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