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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立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
工處
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聲明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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