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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楊萬發
潘彩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6亦有明定。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對被告楊萬發已取得本院核發之100年度司執字第407號債權憑證,被告楊萬發應給付原告294,312元及其違約金。
惟原告屢經催討,被告楊萬發皆未清償,原告於調查被告楊萬發名下財產欲對其強制執行,始發現被告楊萬發於民國(下同)90年4月16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擔保金額新臺幣(下同)6百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潘彩蓮。
原告主張被告間以前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共計為6百萬元,又系爭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如附表所示,而其總價額為645,748元【計算式:[1,100×(1,145+179)+280×(422+752+1,295+1,072+78+5,223+4,408+247+965+3,055+145+199)]×1/10=645,748】等事實,有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45,748元。
四、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
逾1 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
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10 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10分之1。」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亦有明定。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645,748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
五、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
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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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利 │每平方公尺│
│ ├───┬────┬───┬────┬──────┤ ├─────┤ │公告現值(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圍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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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貢寮區 │田寮洋│嶐嶐小段│0000-0000 │建│1,145.00 │十分之一 │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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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貢寮區 │田寮洋│嶐嶐小段│0000-0000 │雜│422.00 │十分之一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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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北市│貢寮區 │田寮洋│嶐嶐小段│0000-0000 │旱│752.00 │十分之一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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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北市│貢寮區 │田寮洋│嶐嶐小段│0000-0000 │田│1,295.00 │十分之一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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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北市│貢寮區 │田寮洋│嶐嶐小段│0000-0000 │田│1,072.00 │十分之一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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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北市│貢寮區 │田寮洋│嶐嶐小段│0000-0000 │田│78.00 │十分之一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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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北市│貢寮區 │田寮洋│嶐嶐小段│0000-0000 │田│5,223.00 │十分之一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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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北市│貢寮區 │田寮洋│嶐嶐小段│0000-0000 │田│4,408.00 │十分之一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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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新北市│貢寮區 │田寮洋│嶐嶐小段│0000-0000 │田│247.00 │十分之一 │280元 │
├─┼───┼────┼───┼────┼──────┼─┼─────┼─────┼─────┤
│10│新北市│貢寮區 │田寮洋│嶐嶐小段│0000-0000 │田│965.00 │十分之一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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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北市│貢寮區 │田寮洋│嶐嶐小段│0000-0000 │田│3,055.00 │十分之一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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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北市│貢寮區 │田寮洋│嶐嶐小段│0000-0000 │旱│145.00 │十分之一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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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新北市│貢寮區 │田寮洋│嶐嶐小段│0000-0000 │建│179.00 │十分之一 │1,100元 │
├─┼───┼────┼───┼────┼──────┼─┼─────┼─────┼─────┤
│14│新北市│貢寮區 │田寮洋│嶐嶐小段│0000-0000 │旱│199.00 │十分之一 │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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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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