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補,246,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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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劉育君
被 告 吳雪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0,828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0,8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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