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補,252,2014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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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邱石寶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趙昱衡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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