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3,補,255,2014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楊明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興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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