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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柒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零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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