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號
原 告 楊春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被 告 楊春桃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林在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認本件103 年度訴字第129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事件之裁判,應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作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4 年5 月21日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判決確定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述民事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上更㈠字第1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簡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影本在卷可稽。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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