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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號
原 告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紘明
訴訟代理人 呂文章
被 告 苗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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