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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施雲龍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陳若軍律師
被 告 施又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8之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99年10月15日出資購買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8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慮及長期在海外工作,乃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於訴外人即被告配偶郭穎潔名下,惟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仍由原告保管,嗣被告與郭穎潔欲協議離婚,郭穎潔本應將系爭不動產返還原告,惟考量需負擔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倘為夫妻間贈與則免徵土地增值稅並免計入贈與總額,故由原告與郭穎潔終止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關係,復由原告與被告成立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契約,並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
(二)按借名登記契約,參引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6號及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意旨,其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是系爭不動產之借名契約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得隨時終止之。
原告因目前已於海運公司退休,欲自理系爭不動產,為此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意思表示之送達,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契約既已終止,爰依同法第541條第2項及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於原告。
並聲明:被告應將登記於其名下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8之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對於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表示無意見。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跨行匯款回條聯、支票、商業本票、基隆二信港東分社000-00-00000-0之活期儲續存款內頁、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離婚協議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實,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契約既已終止,從而,原告依借名登記及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不動產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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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訴字第1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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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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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隆市│中山區 │德安段 │ │0000-0000 │建│2,174.13 │10000分之1 │
├─┼───┼────┼────┼────┼──────┼─┼─────┼───────────┤
│2 │基隆市│中山區 │德安段 │ │0000-0000 │建│4,406.68 │10000分之1 │
├─┼───┼────┼────┼────┼──────┼─┼─────┼───────────┤
│3 │基隆市│中山區 │德安段 │ │0000-0000 │建│14,572.39 │10000分之72 │
├─┼───┼────┼────┼────┼──────┼─┼─────┼───────────┤
│4 │基隆市│中山區 │德安段 │ │0000-0000 │建│381.04 │10000分之72 │
├─┼───┼────┼────┼────┼──────┼─┼─────┼───────────┤
│5 │基隆市│中山區 │德安段 │ │0000-0000 │建│212.79 │10000分之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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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隆市│中山區 │德安段 │ │0000-0000 │建│0.66 │10000分之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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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地坐落 │樣主要├────────────┬─────────┤ │
│ │ 建 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 │
│ │ │ 建物門牌 │料及房│ │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 材料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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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000-000 │基隆市中山區德│3層樓 │1 層:32.90 │陽台:4.11 │ 全部 │
│ │ │安段 │鋼筋混│2 層:35.26 │平台:5.82 │ │
│ │ │0000-0000地號 │凝土造│3 層:23.06 │水箱:1.89 │ │
│ │ │------------- │ │合計:91.76 │露台:1.21 │ │
│ │ │復興路201巷10 │ │ │花台:1.35 │ │
│ │ │弄6樓 │ │ │地下層:35.49 │ │
│ │ │ │ │ │合計:49.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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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0000-000 │基隆市中山區德│9層樓 │地下一層:891.27 │ │10000分 │
│ │ │安段 │鋼筋混│合 計:891.27 │ │之17 │
│ │ │0000-0000地號 │凝土造│ │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 │ │------------ │ │ │ │ │
│ │ │復興路201巷8弄│ │ │ │ │
│ │ │41號底一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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