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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鍾聖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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