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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1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潘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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